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蛋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648191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8468815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荣兴旺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驰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荣兴旺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顺义区法院正在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也涉及本案工程,该案为(2014)顺民初字第12628号民事调解书,经贵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了(2018)京0113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院长提交审委会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属于重大事项,且该案中监理合同的履行时间与1262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工程工期有关联,属于有重大影响。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鑫驰源公司对于富荣兴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原告鑫驰源公司系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诉建设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富荣兴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