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2616号
原告:北京***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蛋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648191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该公司行政部主管。
被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846881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900元,并告知逾期按撤诉处理。经查,原告北京***旺蛋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北京***旺蛋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旺蛋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