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354号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65270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曲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53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5元,减半收取计839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