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80号
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181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181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