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780号 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181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181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