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222民初1233号
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