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222民初1358号 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矿长。 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