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宣泽门商业街4号楼B段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魏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奔,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
法定代表人:王峰。
申请人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3165972元。申请人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316597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万达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