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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闽042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6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6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干部。 被执行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涧31号东水新村3#楼5层501、506、507室。企业注册号**********5568,组织机构代码7983881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