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618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且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旻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