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5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结果与庭审事实不符。首先,***已连续从事管理工作多年至今。1990年,***分配至马鞍山供电局工作,1998年调入办公室从事公文打字工作,2001年-2005年负责办公室会议管理、行政接待、信访等管理岗位工作,2005年***支援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管理岗位)至今。按照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即2024年11月3日才能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次,一审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二:一是***现从事的是管理技术岗还是技术服务岗,二是案涉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案件审理所必需。***现从事的是主办会计管理岗,有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的人事档案等证据证实;***与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均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劳动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2.一审裁定认定的争议焦点偏颇。一审裁定认为案涉实际争议焦点是***何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由行政部门审批,此种归纳失准,应纠正。首先,法定退休年龄由法律法规规定,不是行政部门审批。其次,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审查劳动内容(工作岗位)而判定,而不是行政部门审批所赋予。3.一审裁定法律依据不足。一审裁定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属于法律适用不明,应当释明“依照法律规定”所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则。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至2024年11月3日依法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是确认其与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至2024年11月3日依法终止,但案涉实际争议焦点是***何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故该案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职工涉及退休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对此产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诉请确认其与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至2024年11月3日依法终止,实质是与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因退休问题产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