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前进铸钢厂,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前进铸钢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3840.32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前进铸钢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