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花雨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已**案涉脱落电线系***自行购买并架设,故案涉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系***。***供电公司为其办理用电立户并收取电费,并不能改变案涉线路的产权归属。2.一审遗漏诉讼主体。一审已**案涉电线经过的地块在2013年因修建江东大道被征收,据此,市区的道路应属市政管理处或市环卫部门负责管护。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明电线脱落的成因无法**,在此情况下,道路维护的第三方应由被告申请追加或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方为妥当。3.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显属不当。***有逆行、无牌和载人等严重违反交规的行为,至少应承担不低于同等赔偿责任。 ***辩称,1.***供电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管理和经营企业,应尽到对供电设施设备巡检、维护等职责,其对散落在公共区域的电线没有及时妥善的处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充分。***供电公司认为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另行起诉。2.***供电公司在对拆迁区域改造的过程中,没有对案涉电线尽到及时清理、加固及拆除的义务。3.***确实存在违反交规的行为,但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散落的电线绊倒才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述称,1.案涉线路的开设主体为***泥厂,***并非适格的被告。2.未经电力部门的允许,个人不得私自架设电线。作为案涉电线的管理者,***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案涉线路地块进行拆迁的时候,***泥厂未得到任何补偿。拆迁时电力部门对案涉电线进行过处理,但怎么处理的***并不清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265元;2.***、***供电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后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4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自己购买电线,在原前庄村莫庄村民组农户的农田里(现江东大道)架设东西走向的电线,***供电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为其办理用电立户登记,开立***泥厂的户名,***缴纳电费。2013年,案涉电线经过的地块因修建江东大道的需要,被***市人民政府征收。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9年5月24日19时5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沿江东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电线绊倒***的身体,致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事发时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天气晴,路面干燥,无障碍。***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该车未依法登记上牌,***安装的电线影响车辆通行,脱落的电线是安装时高度不够、安装后自然下降、恶劣天气影响下降、还是江东大道南侧道路通车后超高车辆碰到下降等原因,现成因无法**。***受伤后,被送至***市**骨科医院、***十七冶医院,于受伤当日在***十七冶医院住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院,诊断为:左双踝骨折。2019年9月25日,***委托安徽江东***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三期”(误工、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2019年10月14日,安徽江东***定所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左双踝骨折后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9000元;3.***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再**,2017年11月1日,***佐晟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公司库管员,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乙方工资实习期为3000元/月,期满工资4000元/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9年10月21日,***佐晟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自2017年11月1日在该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4000元,自2019年5月24日受伤后,未能上班,工资停发。再**,***育有一子***,于2009年9月26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的受伤系案涉脱落的电线绊倒所致,案涉脱落的电线系***购买架设后,***供电公司于2008年已经为其安装电表、开立户头收取电费,至此,案涉电线的管理、维护等相关义务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供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对于***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事发时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天气晴,路面干燥,无障碍,***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酌定***供电公司承担70%的责任,***自身承担30%的责任。关于***的各项损失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据票核实23925.95元;2.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酌定9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出院记录及有关规定,酌定510元(30元/天×17天=510元);4.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及有关规定,酌定2700元(30元/天×90天=2700元);5.护理费:依据***诉请、鉴定意见及有关规定,酌定7968元(132.8元/天×60天=7968元);6.误工费:依据***诉请、鉴定意见及有关规定,酌定19066元(4000元/÷30天×143天≈19066元);7.交通费:酌定200元;8.残疾赔偿金:依据鉴定意见及有关规定,酌定75080元(37540元/年×20年×0.1=7508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鉴定意见及有关规定,酌定6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之子***的年龄及有关规定,酌定9512.8元(23782元/年×8年×0.1÷2人=9512.8元);11.鉴定费:据票核实1900元,以上合计155862.75元。综上所述,***请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09104元(155862.75元×70%≈109104元)的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一、***供电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0910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负担474元,***供电公司负担1241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9104元,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东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被案涉脱落电线绊倒,致***受伤,对该损害后果,电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案涉脱落的电线系***购买架设,但***供电公司于2008年已为其安装电表、开立户头并收取电费,至此,案涉电线的管理、维护等相关义务应由***供电公司承担,***供电公司主张案涉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供电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对***赔偿后,其认为有其他责任人的,***供电公司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一审根据**的事实,酌定***供电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0910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