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白大道2255号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马鞍山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2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安徽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R6地块网迅新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及原审被告马鞍山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相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怡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