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亦与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81民初1310号
原告:**亦,女,1994年1月1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睿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45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严东新,总经理。
原告**亦与被告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2017年2月13日原告**亦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亦撤回对被告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