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19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北廊如意苑7幢5层8-11轴。
法定代表人:李为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9月5日生,彝族,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小街乡狮子山楼房14幢1楼102室(狮子山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莉(**之妻),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琼(**之母),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某,男,2010年12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法定代理人:陈爱莉(赖某之母),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黎美琼(**之母),女,1956年8月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寸国峥,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明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振兴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巧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严东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电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赖某、黎美琼、寸国峥及云南明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置业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市监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民终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立电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及二审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认定不清,导致确定划分责任及比例错误,不公平,于法无据。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2、重新确定划分责任及比例,依法确定由被申请人之一寸国睁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申请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之后再改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一寸国睁赔偿给其他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的数额。3、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申请人及各被申请人按重新确定的划分责任比例分担。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为:一、原审、二审对案件重要事实认定不清,是何原因造成本案事故,原审及二审并未查明。本案事故伤人的直接原因是在出事电梯安装过程中,寸国睁、**及李阳严重违规违章,并且未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广日电梯安装说明书》要求安装,仅装一根钢绳(规定必须装五根)牵拉轿厢架且绳头固定不牢,作业当中因钢丝绳受力过大导致绳头脱落,轿厢架带人一并从二楼坠至底坑,造成人和设备受损。这是导致出现人员受伤的直接完全因素,也是确定划分责任及比例的最重要的依据。二、原审及二审法院判定由被申请人之一寸国峥和申请人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公平,无法律依据,无视事件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让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寸国峥作为包工头及安装维修专业人员,私自让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现场,不按电梯安装手册操作导致人员受伤,寸国峥行为才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失,较申请人广立电梯有限公司选任的过失要重,故寸国睁应负本案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应对**的损伤承担60%的责任。**作为寸国峥的雇员,明知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应经专业培训、取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其无证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出事时违章违规操作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另一主要原因,其本身也存在过错责任,因此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作为有资质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的合法公司,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了江川抚仙湖阳光海岸小马沟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在选承揽人寸国睁时存在不当,将4台电梯安装工程劳务承包的方式交给他安装施工,公司自身有过错,但不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只是一个间接因素,只因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法院在查清全部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再审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对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及治疗费用等无异议。其主张原审及二审造成本案事故原因并未查明,是寸国睁、**及李阳严重违规违章,并且未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广日电梯安装说明书》要求安装造成本案事故。但广立电梯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广立电梯公司认为在本案赔偿责任其只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寸国峥作为包工头及安装维修专业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伤者**无证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出事时违章违规操作其本身也存在过错责任,因此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广立电梯公司将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寸国峥组织施工,寸国峥又雇请**做工,**的工作内容由寸国峥安排,劳务费也由寸国峥支付,**与寸国峥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寸国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从事电梯安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法人,而非个人。寸国峥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从事电梯安装的主体资格,广立电梯公司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该项业务的专业公司应当知道个人是不可以承接电梯安装工程的,广立电梯公司在明知寸国峥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的资格,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仙湖岛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寸国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广立电梯公司应当与雇主寸国峥一起对**的损伤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从事该项作业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该项工作,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确定由寸国峥和广立电梯公司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佘20%由**自行承担。该判决符合本案的实际,责任划分正确,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其只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广立电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冉 莹
审判员 沈 灵
审判员 陈 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