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异40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深圳湾**T1-8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均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大院**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海滘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购销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以(2001)海经执字第567号、(2020)粤0105执恢688号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重新核算迟延履行利息。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洋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