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350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桔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帝堂路85号帝堂路8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41C6A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088号深圳湾1号T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674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桔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美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