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7079号
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光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M9C966。
经营者:卓风长,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JKK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