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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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589号
原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万达广场4幢522室-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