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5民初4981号
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U组团商业三栋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施家庄施庄村始兴路东街二组附94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0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20元,由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