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5民初4981号 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U组团商业三栋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施家庄施庄村始兴路东街二组附94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0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百川丰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20元,由原告贵州江右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