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理想城A座7层写字楼705。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上诉人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美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万美房产公司向兴路工程公司支付利息30992.5元部分;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兴路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即使后来签订的承诺书承诺对于兴路工程公司支付600000元按月息2%计算,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万美房产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利息,明显高于对其造成的损失。
兴路工程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路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美房产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2326227.1元;2.诉讼费由万美房产公司承担;3.诉前保全费9500元由万美房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23日,万美房产公司与兴路工程公司签订《万美城市广场西关五路沥青道路施工合同》,约定万美房产公司将泾川县万美城市广场西关五路沥青道路铺筑工程发包给兴路工程公司并按期支付工程款。兴路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该工程,万美房产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出具工程结算单,结算总金额2557509.1元。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万美房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园、904室两套房屋共计223.18平方米给兴路工程公司冲抵工程款1064882元。兴路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万美房产公司先后分四次共支付300000元,下剩工程款共计1192627.1元,兴路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工程完工后,兴路工程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万美房产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兴路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万美房产公司未支付的600000元农民工工资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向兴路工程公司支付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万美房产公司延付工程款,延期超过10日自愿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万美城市广场西关五路沥青道路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兴路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万美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对兴路工程公司要求万美房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557509.1元,房屋抵顶1064882元,结算后万美房产公司向兴路工程公司支付300000元,下欠工程款为1192627.1元。万美房产公司主张扣除结算款5%的质保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双方应自行结算,对下欠工程款1192627.1元予以确认。关于兴路工程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双方虽签订承诺书承诺对于万美房产公司未支付的60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该承诺约定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共计309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万美房产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每天2000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情况,对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以1192627.1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算至2021年5月20日共计470天,确认为59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甘肃兴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92627.1元、利息30992.5元、违约金59125元,合计1282744.6元。案件受理费25486元,减半收取12743元、保全费9500元,由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万美房产公司与兴路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第六条第(二)项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兴路工程公司)全部工程完成,甲方(万美房产公司)、监理单位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组织验收;甲方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总价款50%的工程款;剩余50%的工程款除留5%的质保金外,45%的工程款用于抵顶住宅楼房,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无息付清。
本院认为,万美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付,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其向兴路工程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已根据双方履行合同及违约情况对利率标准及违约金数额作出调整。万美房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万美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王晓良
审 判 员  岳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丽红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