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终字第7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9号华荟大厦416室。
法定代表人顾翔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1965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全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全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