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安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昌县安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2民初84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 被告:建昌县安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喇嘛洞镇汤泉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建昌县。 原告***诉被告建昌县安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