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842号之一
原告:中科信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兴科南二街3号院1号楼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YPW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科信控(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9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TKE8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信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科信控(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科信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科信控(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信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科信控(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科信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