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23号
申请人:江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景苑128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TXJ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GANXC。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价值8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在银行中的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