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3223号
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