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2198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奕***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17号2楼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31112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庭装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宽庭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00元(9200元/月×7个月);2.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800元(9200元/月×4个月);3.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00元(9200元/月×1个月);4.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414元(306元/天×119天);5.被告支付工伤鉴定费320元;6.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100元/天×33天);7.被告支付工伤期间营养费1000元;8.被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9.被告支付住院护理费8250元(250元/天×33天);10.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5000元。以上合计16568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工程部分分包给***,***雇请原告工作,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告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其第10项诉讼请求,总金额变更为160684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认定工伤决定书;2.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4.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5.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劳动争议申请书;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详情。 被告宽庭装饰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并非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被告无须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二、原告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没有依据。三、即便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标准过高;原告请求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等没有依据。 被告宽庭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人工资表;2.说明;3.转账记录。 第三人***述称,原告由第三人雇请从事搬运工作,开工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点工为260元/天,如果包工拆墙就是280元/天。 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宽庭装饰公司将其承建的中山美荔新天地花园项目一期1#-2#栋室内硬装装修工程中的打拆墙体、材料搬运和垃圾清理部分分包给***,***以个人名义承接该部分工程。***自2019年9月起,受***雇请做工,报酬由***发放。 2021年2月21日13时40分左右,***在上述工地2栋16层拆墙体时,被掉落的墙体砸伤左脚。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第2、3跖骨开放性骨折;**背伸肌腱、神经损伤,共住院33天。 2021年10月7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上述受伤为工伤。 2021年12月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并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共4个月)。 ***受伤后未再回原工地务工。 被告宽庭装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每月出勤并不固定,少的为3.5天,多的为30天,该期间***日薪绝大部分为280元/天。 2022年1月19日,***以宽庭装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宽庭装饰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2022年2月28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不字[2022]6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及诉前调解,本院于2022年4月6日正式立案),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宽庭装饰公司做工过程中受伤,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宽庭装饰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自愿放弃第10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受伤前、离职前的劳务费标准问题。由于***2021年2月21日受伤,其受伤后未再回工地务工,其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每月出勤并不固定,少的为3.5天,多的为30天,该期间***日薪绝大部分为280元/天,其开工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受伤前平均劳务费标准及离职前平均劳务费标准均为6090元/月(280元/天×21.75天)。 关于***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拾级,***受伤前平均劳务费标准为6090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宽庭装饰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30元(609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0元(6090元/月×1个月)。 关于***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由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宽庭装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4个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宽庭装饰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360元(6090元/月×4个月)。 关于***所主张的工伤鉴定费问题。根据***提供的票据予以认定,宽庭装饰公司应支付***工伤鉴定费320元。 关于***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住院期间,第三人***已向其支付相关的生活费,故***要求宽庭装饰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所主张的营养费问题。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无营养费项目,***要求宽庭装饰公司支付营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所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交通费是指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及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费,本案中***在中山市治疗,并未转往市外治疗,其主张交通费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所主张的护理费问题。***共住院33天,住院期间有陪护一名,其中第三人***聘请护工护理***5天,另外28天(33天-5天),宽庭装饰公司并未派人对***进行护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公布中山市2020年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2019年部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中的“医疗卫生”类别的“护理人员”的月薪中位数5238元作为***住院护理费计付标准,宽庭装饰公司主张按250元/天来计算护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宽庭装饰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护理费4888.8元(5238元/月÷30天/月×28天)。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8288.8元(42630元+6090元+24360元+320元+4888.8元)。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8288.8元; 二、驳回原告***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中山市宽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2.4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