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11712号
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683.64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658.64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