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4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5538140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G4L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7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注册登记地。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等各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瑞安市及杭州市西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五、本院已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走访了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暂未收到反馈。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4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