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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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331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4幢3层301(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553814049。
法定代表人:谢奕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缴费期内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