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瑞安市高楼镇高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仁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琼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7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3元,减半收取13921.50元,由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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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国悦
审判员 倪春艳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树惠
书记员卢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