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225民初1679号之一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出头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纤某有限公司,住所:封开县渔涝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莫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纤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69.73元,减半收取计3884.87元,财产保全费2676.58元,二共6561.45元(原告某有限公司已预交10446.3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84.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