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674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实际经营场所长春经开区建筑设计院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单位的注册地为长春市朝阳区***16号,实际场所在长春经开区建筑设计院临河街4065号,即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