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