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864号
申请人: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闵林街道闲兴路23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1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1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