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864号 申请人: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闵林街道闲兴路23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1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1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