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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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836号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体育中心西北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392004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飚、**,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余公路南侧2幢4楼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CD7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