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836号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体育中心西北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392004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飚、**,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余公路南侧2幢4楼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CD7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倪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