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宿迁金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民初3131号之二
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路府苑小区B座5楼。
法定代表人:丁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迎晨,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9号B座109-11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4元,减半收取计101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497元,由原告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
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邓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