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4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朗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民觉巷旭景名园3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朗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朗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朗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朗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