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17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83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款人民币596,000元及其利息。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帐户内无可供扣划的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请于冻结期限届满半个月之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逾期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通过集中调查,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3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