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621号 原告: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园路2500弄6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B梯5号楼503室。 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