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621号
原告: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园路2500弄6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B梯5号楼503室。
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