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6号楼4楼40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6311936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凡能自动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组织机构代码:552681940。
法定代表人李晓嫚。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131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581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周期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