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12346号
原告:江苏春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春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春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春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1.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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