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2225号
原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11936030,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6号楼4楼401-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72077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鄢
书 记 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