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施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颐高广场****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蓝鸟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施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9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存在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存在仲裁条款,不应当由法院管辖。即使人民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也应当将案件移交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