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5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樱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