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玉珺,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朱玉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长经理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建筑公司)、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北公司)、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申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玉珺申请再审称:其虽在2011年3月、2012年8月分别与沪北公司、厂长经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其是在2011年3月即被现代建筑公司关联公司招聘工作至2013年4月。因现代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社会保险费等,其于2013年4月9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请求后,其于2014年3月10日再次向该委申请仲裁,要求厂长经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厂长经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但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沪北公司、厂长经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派遣至现代申都公司以及现代建筑公司工作,与事实不符。故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劳动合同无效,从而确认与现代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厂长经理公司提交意见称:2012年8月24日,厂长经理公司与朱玉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派遣朱玉珺至现代建筑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管理。税前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变更相应的提高或降低劳动报酬待遇。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厂长经理公司每月支付朱玉珺工资人民币2000元,现代建筑公司每月支付朱玉珺奖金。2014年6月13日、11月3日,厂长经理公司曾向朱玉珺递交《退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现厂长经理公司已按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朱玉珺的再审申请。现代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2011年3月,朱玉珺由沪北公司派遣至现代申都公司工作,双方已按合同履行。2012年8月,朱玉珺由厂长经理公司派遣至现代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在聘用期间,现代建筑公司按约支付工资奖金,并在2012年1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朱玉珺双方劳务聘用期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朱玉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玉珺与沪北公司、厂长经理公司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将朱玉珺派遣至现代申都公司和现代建筑公司工作。因现代建筑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故其并无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朱玉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以及实际用工单位有明确的认知,且各方当事人均依照合同履行了权利义务。朱玉珺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合同无效的请求,以及确认与现代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各方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责任的承担均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对此本院予以认同。再审申请中,朱玉珺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故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朱玉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玉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发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珺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