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514号
原告朱玉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
被告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珺诉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朱玉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47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