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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05民初746号 原告: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唐山市开平东城绿庭四期3组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正式监理合同,监理费暂定634032元。2013年6月原、被告签订外网工程补充协议,监理费暂定111888元。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验收并入住,双方于2014年10月核对剩余监理费为213465.36元、124010.94元,合计337476.3元。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监理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337476.3元,2.判令被告自2014年10月31日起以33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本案执行清结之日。 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唐山市开平东城绿庭四期3组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正式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唐山市开平东城绿庭四期3组工程实施监理,监理费暂估634032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30日内支付。2013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外网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唐山市开平东城绿庭四期3组外网工程实施监理,监理费暂估11188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30日内支付。上述工程于2013年底竣工验收并入住,2014年10月31日,经原、被告核对工程总监理费用826739.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费489263.3元,尚欠原告监理费337476.3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资金拨付申请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核对后的监理费数额支付原告监理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37476.3元。 二、被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33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唐山菲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至本案执行清结之日。 以上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