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1048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浮莲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