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6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浮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远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7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远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远公司上诉请求:1.驳回远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远大公司赔偿建远公司因逾期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1613000元;3、远大公司赔偿建远公司逾期交付货物造成建远公司模具损失767456元;4、远大公司赔偿交付质量问题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准确按要求使用PCMES系统提供货物扫码数据造成建远公司损失50000元,或者在货款结算中扣减建远公司的相关损失;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仅依据***的聊天记录作为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交付货物进行货款结算的付款条件成就认定错误。1.依据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四条双方权责的1(1)约定,建远公司指定***为涉案项目PC构件负责人,负责与乙方对接该项目进度计划,代表建远公司办理合同履约中的签收发货单和结算事宜。即涉案项目建远公司只有***有权代表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结算。即便***通过微信让***代负责与远大公司货物交接,也并非是授权其与远大公司结算,仅是代表其交接货物。因此本案中,***未经建远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进行货物结算。2.退一步说,如果以***在微信的简单聊天记录作为结算依据,交付货物如此巨大、复杂,不可能没有任何扣减费用,该结算如此不正式,非常不合理。且远大公司并未提交足额的结算依据(如送货单等)。因此,一审仅依据***的聊天记录作为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交付货物的最终结算认定错误。从2021年7月5日远大公司发函给建远公司要求结算可以证明建远公司、远大公司对于***在2021年6月8日微信聊天中主张的供货金额是不认可的,***的聊天记录并不是一份正式的结算,是一份无效的结算。建远公司并没有书面通知远大公司涉案项目的负责人是***,涉案项目负责人仍然是***。(二)一审认定远大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货物造成损失错误。1.依据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建远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远大公司下达交货时间表,且交货时间表均有远大公司负责人员签名。但远大公司并未按交货时间表交付货物,未满足供货要求,明显属于逾期交货。且建远公司已被总包方扣减货款1926730元,已造成建远公司的实际损失。2.因远大公司逾期交货造成建远公司的其他损失:(1)因远大公司未能满足交通学院12栋教学实训楼货物交期、平面图纸1轴到9-1轴的4层、5层和屋面层的楼板,改由建远公司自行生产,导致增加楼板铝型材模具179套,重量4.2吨材料费、加工费生产加急费合计250170元。(2)因远大公司未能满足科贸学院3-1栋12-17轴、2-5栋1-6轴、3-2栋1-6轴产能交期,导致3-1栋12-17轴、2-5栋1-6轴、3-2栋1-6轴等栋号楼改由建远公司生产,导致增加楼铝型材模具260套重量6.08吨材料费、加工费、生产加急费合计382128元。(3)远大公司未能满足科贸学院楼梯货物交期,导致建远公司增加开木模加急生产楼梯8个,产生材料费、木模加工费、加急费合计3200元。(4)远大公司模具问题未能满足交通学院12栋天面层交期,建远公司提供一批楼铝型模具给远大公司,其中模具85套,重量1.88吨,材料费47658元,加工费、加急费合计103158元。(三)一审法院认定建远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与远大公司货物有关错误。1.根据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远大公司并未完全提交相关合格证明给建远公司。2.远大公司交付的货物因未按建远公司规格要求交付货物,造成建远公司在安装过程中重新返工进行开孔、品质处理,进行PC构件强硬度检测、在建远公司确定的PC构件规格上增加构件体积增加PC构件方量等已造成重大损失。3.依据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执行生产计划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使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生产的构件进行扫描报质量,保证扫描及时、准确,不虚扫、漏扫、错扫;如当月查出虚扫、漏扫超过三次,超过部分按每起200元进行扣款。远大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准确的PCMES扫描,造成建远公司返工进行PCMES扫描,造成建远公司增加管理费50000元损失。(四)一审认定建远公司是发包方,未能举证有不能竣工验收的错误。首先,建远公司不是发包方。其次,一审以官方网页发布消息作为认定涉案项目于4月28日封顶竣工验收错误。因该网页只是宣传,并不能证明项目已实际竣工,最终应以竣工验收报告才算竣工。远大公司与建远公司在本案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双方对货款已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应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应存在或多或少扣减款项。而在***的聊天记录里,其也明确不知道数量有没有误。且***计算的1690万元也没有告知建远公司,建远公司不知情,也没有对***的计算予以追认。因此,***的简单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建远公司与远大公司最终货款结算。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远大公司应赔偿建远公司因逾期交付货物、货物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准确按要求使用PCMES系统提供货物扫码数据造成建远公司的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建远公司的上诉。
远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建远公司的上诉主张。(一)***系建远公司涉案项目实际收货人员,且***统计确认的供货总货值与远大公司提交给建远公司***的数据一致,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建远公司的实际收货人员以及***授权货物交接人员(***从未签收发货单据),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上以及当庭出具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上均是***的签字。该发货单据是一式五联,建远公司收货留存一联,发货单据上有项目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数量等信息。2021年6月8日,***发微信告诉***:“我算了一下,你们的供货金额达到了1690万”,附图表格(表格是16907420.02元):表格内有每个月远大公司送货产值(数量),以及根据合同产品单价乘得出的每月供货金额。该表格显示的数据与2021年1月17日-2月25日期间远大公司发送给建远公司***的《进度请款统计表》中每月供货数量以及金额一致(该金额由***确认),以及2021年3月31日、4月26日远大公司向***发送的《进度请款统计表》中每月供货数量以及金额也一致。也就是说,建远公司实际收货人员确认的供货总货值与远大公司发送给***的供货总货值一致的。因此,一审法院以建远公司实际收货人员***确认的供货总值作为本案供货总量依据充分,且符合事实。(二)建远公司延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资金损失。双方2021年1月签订的《PC采购合同约定》:最后一批构件进场后,结构验收,收到远大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结算支付货款的97%。远大公司2021年4月24日完成供货,项目2021年4月28日结构封顶验收,且远大公司于2021年7月7日邮寄全部增值税发票给建远公司。建远公司应该在2021年8月7日前支付至97%货款。因未支付货款,一审法院以LPR上浮30%计算延期资金损失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远大公司不存在延期交付的问题。根据双方2021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第3条第2款之规定:供货周期不超过180天,双方在第一份合同签订之时预测的供货周期是6个月,在建远公司仅支付预付款且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进度结算以及付款的前提下,远大公司2份合同全部供货的供货周期仅用时3个月,超额垫资提前完工,远大公司不存在延误送货情形。从项目校方以及总包单位的官方网站信息披露:涉案项目各个接节点均是提前完工。不存在建远公司的主张的延期工期和损失事实。建远公司主张的延误交付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其主张的其他损失无事实依据。(四)建远公司主张的PCMES扫描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远公司支付远大公司货款14514548.75元以及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125169.83元(计算方式见附表,后续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建远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建远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远大公司向建远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1613000元;2.判令远大公司向建远公司赔偿因交付货物不及格造成的损失6657206元;3.判令远大公司提供各项产品检测报告;4.判令远大公司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5.判令远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远公司因承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工程以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工程,于2021年1月4日与远大公司签订《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采购PC构件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项目,暂定总价为10888532.9元。《采购合同》约定:PC构件工程量按成品构件设计图尺寸以实际体积计算……远大公司保证:按本合同供给建远公司的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材料,是远大公司住工生产的原装正品,优质全新、包装完好的PC构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满足项目工程的设计、性能及业主要求,按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若需进场检验的PC构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远大公司承担,并保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符合项目工程设计图纸与技术要求、符合合同附件1《PC预制构件供应单价明细表》与项目实际要求,以上标准如有冲突,按最高标准执行;远大公司在交货时,必须向建远公司提供该产品检验和试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及原材料(钢筋、砂、石、水泥、混凝土)检验报告;交货时间为远大公司收到预付款后20天供首批构件;供货周期为远大公司收到建远公司发货通知后进行供货,满足建远公司8天安装一层的供货要求,总供货周期不超过180天;PC构件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建远公司或业主、监理发现PC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远大公司处理;远大公司应在接到建远公司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如远大公司未派人到现场确认,视为远大公司认可建远公司提出的PC构件质量问题,如双方对PC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分歧,由双方共同把PC构件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部门检验鉴定;远大公司必须按照建远公司日计划排产要求进行生产,若连续3日计划达成率低于95%,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远大公司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服从甲方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超过期限没有落实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建远公司指定***为本项目PC构件负责人,建远公司须在正式供货日期前20天出具《PC构件吊装顺序》,远大公司根据该方案安排生产计划;远大公司指定***为本项目PC构件负责人;预付款为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的1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中间结算:远大公司于每月26日上月26号至本月25号双方签字的PC构件验收送货单据与建远公司进行月度对账结算,双方共同确认该月结算货款后,将送货单结算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建远公司,建远公司在收到发票30天内(节假日顺延)向远大公司支付该月结算货款金额的70%(不含预付款);最后一批构件进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核对办理供货结算单据:通过项目结构验收、收到远大公司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含预付及前期支付),预留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合同质量保修金从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年,保修期满后如无质保责任或质保扣款,建远公司在14天内将质保金无息返还给远大公司;如变更增量大于原合同暂定金额的10%,双方须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合同。后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向远大公司增加采购PC构件1868.00m³,暂定含税合计金额5225164元,单价、付款方式均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远大公司向建远公司约分500批次交付PC构件,期间货物的交接主要由原建远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与***负责。2021年3月31日,建远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确认,可通过建远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远大公司负责货物交接。2021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远大公司负责人发送供货表格,并表示:“我算了一下,你们的供货金额达到1690万”。根据***提供的供货表格显示,截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远大公司根据《采购合同》发货的供货金额达到10629558.66元,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远大公司根据《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发货的供货金额达到6277861.37元,两份合同共计供货金额为16907420.02元。在供货期间,远大公司曾向建远公司负责人***发送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进度请款统计表》四份,供货计量金额分别为62308.32元、329518.80元、1540970.23元、1615817.60元,请款金额为相应供货金额的70%,分别为43615.82元、230663.16元、1078679.16元、1131072.32元,***于2021年5月10日在上述《进度请款统计表》上签名;另远大公司分别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2021年3月25日及2021年4月25日的《进度请款统计表》四份,供货计量金额分别为4152916.08元、2928027.62元、3202853.74元、3075007.62元,请款金额为相应供货金额的70%,分别为2907041.26元、2049619.33元、2241997.62元、2152505.33元。上述八份《进度请款统计表》的汇总金额为供货总金额16907420.02元的70%。建远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885648.67元。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质量验收,建远公司提供了2021年1月8日送检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为:“28天抗压强度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规定P042.5的要求”,另提供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两份及《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一份,主张该报告参数中的产品不符合抗压强度标准。远大公司则认为建远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建远公司亦不能证明送检的材料为远大公司的货物,远大公司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等,以此作为其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货物问题,共逾期1613车次。并提供了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三份进场计划表,证明远大公司的逾期交付货物问题。远大公司认为该表格是建远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远大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已基本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10888532.9元完成供货量,但远大公司上述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计划表却包含了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才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货物内容,且建远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20天向远大公司提交《需求计划表》,明确供货计划,故远大公司不同意承担逾期交付货物的责任。建远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请求中的损失依据,提供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及9月17日向建远公司出具的两份《追溯事宜》证明,证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承担因交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923150元及1003580元。远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于一审第一次开庭后方作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建远公司的股东,持有建远公司55%的股权,两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份《追溯事宜》证明的效力存疑;建远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供货关系及相应违约责任也与远大公司无关。另查明,涉案工程业主方广东工程职院在其官方网页发布宣传消息,公示涉案工程项目于4月28日举行封顶仪式,提前实现4.30封顶节点目标。建远公司认为上述消息仅是为了宣传,应以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建远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提供的工程状况表格,证明涉案工程交通学院及科贸学院的学生宿舍已交付使用,实训楼未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远大公司与建远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切实履行。根据两合同约定,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采购合同总价分别为10888532.9元及5225164元的PC构件,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结算,确认供货量已达16907420.02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中间结算70%货款,验收结算97%货款的付款方式,但建远公司只支付了货款1885648.67元,按照总供货金额16907420.02元的97%计算,尚欠14514548.76元未付。关于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首先,关于逾期交货,从两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远大公司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供货量,且涉案工程已经业主方确认于4月28日提前封顶,根据合同关于供货计划以及交货时间的约定,结合建远公司在微信中对构件规格问题的沟通来看,建远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远大公司有逾期交付货物的情形。其次,关于产品质量,从建远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显示,建远公司提交的材料中,仅有一份《通用硅酸盐水泥检测报告》有明确的不合格结论,且该检测报告是在货物供应前于2021年1月8日送检的,故建远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文件的证明效力,不足以否定远大公司提供的各项相关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所证明涉案货物的质量合格情况,而涉案工程已封顶并部分投入实际使用,建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且该问题与远大公司的货物有关联。最后,关于竣工验收,由于涉案工程已封顶并部分投入实际使用,远大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建远公司作为发包方,未能举证证明有不能竣工验收的情形,也未能举证证明未能竣工验收的责任应由远大公司承担。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最后一批构件进场后,远大公司的货物已于项目封顶之日即2021年4月28日通过项目结构验收,结合远大公司已向建远公司寄送了货物发票,故远大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支付总结算金额97%的条件已成就。据此,关于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货物违约金及赔偿因交付货物不及格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远大公司主张建远公司在每月对账后应付的70%货款产生逾期支付的问题,但远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3月30日前曾向建远公司提交过《进度请款统计表》等资料催收相应期间的70%货款,且采购合同关于付款条件中有约定建远公司在收到远大公司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故对远大公司关于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的计算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远大公司邮寄的发票于2021年7月7日被建远公司签收,故建远公司应于签收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1年8月6日前支付97%的结算货款余款14514548.76元。建远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远大公司因延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有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建远公司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建远公司辩称其并未与远大公司进行结算,并提出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的反诉请求,但涉案的PC构件设计图纸均由建远公司提供,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在每月26日前,将上月26号至本月25号双方签字的PC构件验收送货单据与建远公司进行月度结算,建远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已进行签收并最终确认了供货量达到16907420.02元,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已封顶并有部分交付使用,故建远公司此时对构件体积提出质疑并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没有合同依据。对建远公司提出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一、建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4514548.76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以14514548.7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远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建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09638元,由远大公司负担638元,建远公司负担109000元;反诉受理费34846元,由建远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50元,建远公司负担4950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建远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汇总表》、《交通1#清单统计表》、《科贸学院清单统计表》,拟证明建远公司依据图纸核算的结果为,远大公司向建远公司供应的PC构件共计16041512.48元,已累计支付货款1885648.67元,未支付货款为13674618.44元。经质证,远大公司意见如下:上述证据均为建远公司单方制作,远大公司仅认可建远公司《汇总表》统计全预制板、预制楼梯的供货金额和数量,对其余建远公司提供的《汇总表》、《交通1#清单统计表》、《科贸学院清单统计表》数量不认可,《汇总表》统计的预制叠合楼板与预制外墙板与远大公司实际供货数据存在差异,其中预制叠合楼板供货方量少计算了303.601立方米,供货金额少852511.61元,预制外墙板少计算4.939立方米,供货金额少了13384.69元;《交通1#清单统计表》统计的PC构件数量与实际销售出库不符,《交通1#清单统计表》统计了6652块构件,远大公司实际供货7304块预制构件,远大公司提交的《交通学院供货清单统计表》体现了每块构件对应的销售出库单单号;《科贸学院清单统计表》统计的PC构件数量与实际销售出库不符,《科贸学院清单统计表》统计6710块预制构件,远大公司实际供货6923块,远大公司提交的《科贸职业学院供货清单统计表》体现了每块构件对应的销售出库单单号;2022年9月7日-9月8日远大公司与建远公司核对销售出库单期间,建远公司确认销售出库单是齐全的,但建远公司明显少计算了865块预制构件,导致双方差距865907.54元,系建远公司故意混淆视听。
远大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微信群记录,拟证明图纸交接修改记录以及收到图纸时间,建远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提供修改确认后的图纸电子版,2021年4月14日提供纸质版本;2.《供货情况汇总表》,拟证明2021年3月25日之前供货记录,远大公司在交通学院项目供货叠合楼板是1706.028立方米,外墙板213.984立方米;3.车票、照片以及微信记录,拟证明2022年9月6日-9月7日之间双方对账情况,远大公司负责人***将全部销售出库单送往建远公司核对,建远公司***对销售出库单无异议,但认为争议在于外墙楼板外漏的体积,远大公司认为无事实和合同依据;4.微信记录,远大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卢总,这个销售出库单下面的签字人员我们公司人员可以不用签吗?这个应该是贵司的仓管,品质签字吧?”,***:“你们,仓库,品质人员”、“签字”、“服务,找我苏工签项目找项目收货人签”,远大公司工作人员:“好的”,拟证明***让远大公司对接苏工(***)。经质证,建远公司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认可,即使有对接图纸,也只是极少部分,并不影响远大公司生产构件;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远大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建远公司签字,且远大公司自2021年3月9日前已经开始延误供货,不存在表格中所指3月25日产值供货量;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可,该部分证据第17页中销售出库单中只有数量,没有方量,不能证明建远公司***对销售出库单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聊天记录显示***授权给苏工收货,即便是对接收货,也只是部分收货并不代表全部货物由***签收,且***并没有授权***与远大公司对货物进行结算。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远大公司在执行生产计划过程中必须按建远公司要求使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生产的构件进行扫码报产量,保证扫描及时、准确,不虚扫、漏扫、错扫;如当月查出虚扫、漏扫超过3次,超过3次部分按每起200元进行扣款。
***于2021年6月8日向远大公司发送的供货表格中所记载的案涉两个项目“截止1月25日产值”、“截止1月25日供货金额”、“截止2月25日产值”、“截止2月25日供货金额”与***2021年5月10日签名确认的2021年1月17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25日的案涉两个项目的《进度请款统计表》中载明的供货量、构件类型、计量金额一致;“截止3月25日产值”、“截止3月25日供货金额”、“截止4月25日产值”、“截止4月25日供货金额”与远大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的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25日案涉两个项目的《进度请款统计表》中载明的供货量、构件类型、计量金额一致。根据上述《进度请款统计表》的记载,案涉两个项目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供货金额共计10629558.65元。
建远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一审法院庭审期间,确认PC构件图纸是由其向远大公司提供的。建远公司主张该PC图纸上有构件体积,其虽然提供图纸,但具体的构件量需要与远大公司进行核算。远大公司工作人员询问***“2-12等4栋图纸有错误,是按照错误图纸继续生产还是暂停生产等待新图纸,请明示”并告知“工厂回复说收到纸质图纸起6天交货”。***回复:“收到,正在沟通用哪版图纸”。
一审期间,建远公司所提供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工程签到表》中,载明的会议地点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项目部会议室,其中代表建远公司参加会议的人员之一为***。二审期间,建远公司称***是另外三个项目的总负责人,但不是本案所涉项目负责人,***要远大公司与***对接只是让***代签收货物。远大公司称:根据其公司工作人员***跟***的微信记录,远大公司向***发送发货明细,***与***对发货清单,***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收货人员,也是***要远大公司与***对接,那么***作为项目的收货人员,其对每次收货的型号、规格、数量都非常清楚,而由其自行算出来的数量与远大公司发给***的数量是一致的,可见建远公司对供货数量是确认的。二审庭询后,建远公司称经向***核实,因为远大公司***发给***电子版数据,***电话询问远大公司总共供货多少,***称在没有对出库单送货单的真实性核对情况下,自己简单粗略汇总得出的结果,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将汇总相加的金额发给***,***通过微信发送数值去问***,***没有回复。远大公司认为***系项目实际收货人以及***授权的项目收货人,***根据其收货情况自行计算后发送微信记录给远大公司***:“我算了一下,你们的供货金额达到了1690万”,随后附图一张,图示每月远大公司供货的产值即构件体积,也有根据合同单价乘以建远公司确认的供货体积得出每月供货金额,合计总额为16907420.02元,***后续补充说:“我不知道数量有没有误了”,要求***再确认统计的数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建远公司的回复没有事实依据。
“建远-郴州远大工厂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0日,建远公司***提出“现场反馈他们看到的构件图纸与现场的不符。显示预制板比较大,他们的结构图是250的梁。请大家核实一下图纸深化图纸是否有问题,避免已生产出来后现场安装困难”。
“远大&建远(结算项目协调小组)”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远大公司***:“卢总,我司已经携带全部销售出库单在昨天和今天到贵公司核对,经贵司人员审核,我司***发送电子表格与销售送货出库单数据吻合,请贵司确认核对成果”并发送“结算单电子版”,***:“双方争议是外墙与楼板外漏体积未扣除,需要按图纸扣除”,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我注意到合同说的是构件外露钢筋不做增加计算。构件小于0.3立方米的部分是不扣的。我们都没有理解您的主张”、“另外您确认的对账单也没有扣啥外露的体积”、“我们认为这个不是争议”,***:“现在是把构件外露钢筋清单要扣除”,远大公司工作人员:“卢总,外露的钢筋本来就没算的”、“送货单上也没有体现外露钢筋的体积”、“本来就不算”,***:“卢总,外露钢筋体积本身就没算的,只是按照混凝土体积计算”、“伸出钢筋的体积没算在里面这个相信您也是能轻易核实的”、“构件体积都是混凝土体积未另外增加的”,***:“昨天问你了,也核一个外墙你也看到了,是有差异的”,***:“那个不是伸出钢筋的呀”、“结算表您昨天也核对了,和结算单一致”、“对应长宽高尺寸,都是混凝土尺寸,没有多余的体积增加,名词不能混淆呀”。
建远公司称:远大公司按合同约定贴二维码条(该码也是建远公司给远大公司的),不存在每月超过3次扫描错误的情况,除非建远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是错误的,且建远公司没有提交任何扫码错误的证据;销售出库单上有产品的规格型号可以计算出体积,根据合同约定是以实际体积计算,实际体积就是销售出库单载明的体积;合同约定的是四舍五入,不存在尺寸重大错误的问题;合同约定构件不扣除钢筋、预埋、配管、线盒、单个小于0.3立方米的空洞,线箱等所占的体积,但也不增加外漏的钢筋体积,也就意味着构件不存在扣除体积的问题,在***已确认的对账单中,远大公司也未扣除该体积,通过双方自行核对销售出库单,更加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的供货金额是无误准确的。建远公司称:***是远大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扫码日期上看大部分是同一天扫码,显然是错误的,且远大公司认为对货物已扫码,应举证证明;关于构件体积计算,应以图纸实际计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建远公司***确认远大公司***发送的电子版,反而双方在核对送货单及出库单过程中,建远公司发现有部分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员并不是建远公司的人员,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于为何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问题,建远公司称:刚开始建远公司将图纸交给远大公司核算的时候,远大公司所核算的方数跟后来实际施工所需要的方数不一致,所以才签订了补充合同,是远大公司自己也没有核算准。远大公司称:建远公司提供的第二份合同明确约定了如果合同的量超出10%是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因此就本案的第一份合同签订之时,远大公司在2021年3月中旬已经将第一份合同的供货完毕。
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逾期供货的理由是认为远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8天一层交货,没有按照《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载明的时间节点交货。远大公司一审质证时认为,《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并无其公司人员签名确认,《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虽然有其工作人员签名,但只是确认完成供货的情况,并不对该超出合同范围的交货要求的确认,该份计划也不合理,案涉项目的预制构件并非现货销售,每批次的构建需要在图纸确定后确保一定的生产-养护周期,才能脱模交付现场,所以合同约定需提前20天提交《需求计划表》,建远公司、总包单位确定的计划不合理。二审期间,建远公司确认《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项下既有《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项下的供货,也有《合同补充协议》的供货,其提供的《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具体区分不了哪些属于《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项下的供货,哪些属于《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供货。远大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如果合同的量超出10%是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因此远大公司在2021年3月中旬已经完成《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项下的供货,2021年3月下旬以及2021年4月份的供货是《合同补充协议》的供货范围。
二审庭询期间,建远公司、远大公司均确认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远公司称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模具损失是因为远大公司的货物质量有问题所造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二)建远公司应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问题;(三)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逾期交货损失1613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四)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模具损失767456元的主张是否成立;(五)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增加管理费损失5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即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PC构件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建远公司或业主、监理发现PC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远大公司处理;远大公司应在接到建远公司书面通知后24小时派人到厂处理;如双方对PC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分歧,由双方共同把PC构件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部门检验鉴定。建远公司提供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检测报告》系2021年1月8日作出,该报告形成于远大公司供应混凝土构件之前,并不足以证明远大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建远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就PC构件质量问题向远大公司提出过异议或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部门检验鉴定,现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建远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因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案涉《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最后一批构件进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核对办理供货结算单据:通过项目结构验收、收到远大公司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含预付及前期支付)。远大公司在2021年4月24日前已经完成约定的供货量,建远公司接收并使用了远大公司的货物,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远大公司亦向建远公司寄送相应的发票,一审法院认定远大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支付总结算金额97%的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即建远公司应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问题。远大公司与建远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接主要由***、***负责。建远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微信确认,可以通过建远公司工作人员***与远大公司负责货物交接。在远大公司供货期间,***告知远大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找我苏工签项目找项目收货人签”;2021年4月10日“建远-郴州远大工厂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建远公司***提出“现场反馈他们看到的构件图纸与现场的不符。显示预制板比较大,他们的结构图是250的梁。请大家核实一下图纸深化图纸是否有问题,避免已生产出来后现场安装困难”,***亦作为建远公司人员参加广东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项目的会议,***在向远大公司确认供货金额的时候并无提出自己仅负责收货、不负责对账的异议,且***向远大公司发送的供货表格中2021年1月17日-2021年2月25日的供货情况与***签名确认的《进度请款统计表》一致,2021年2月26日-2021年4月25日的供货情况与***收到但未签名确认的《进度请款统计表》的记载亦相符。上述事实可见,***在远大公司供货期间并非仅负责签收远大公司交付的混凝土构件,远大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权代表建远公司确认供货数量以及供货金额。建远公司在签收货物时以及收到远大公司发送《请款对账单》后并无对远大公司供货数量、金额提出质疑,建远公司直至诉讼期间才对远大公司的供货数量、金额提出异议,显然超出合理的期间,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供货金额应为16041512.4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上,一审法院认定远大公司供货金额为16907420.0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如前所述,远大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支付总结算金额97%的条件已成就,建远公司仅支付1885648.67元,未付货款金额为14514548.76元。《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建远公司在收到远大公司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建远公司已于2021年7月7日签收远大公司邮寄的发票,其本应于2021年8月6日前向远大公司支付97%的结算货款余额,建远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远大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未付的14514548.76元,并以14514548.76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30%向远大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合理可行,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逾期交货损失1613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远大公司收到预付款后20天内供首批构件,供货周期为远大公司收到建远公司发货通知后进行供货,满足建远公司8天安装一层的供货要求,总供货周期不超过180天;建远公司须在正式供货前20天出具《PC构件吊装顺序》,远大公司根据该方案安排生产计划;如变更增量大于原合同暂定金额的10%,双方须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未按《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履行供货义务。首先,《科贸学院二期三工区叠合板进场计划》并无远大公司签名或盖章,不足以证明该进场计划系远大公司、建远公司的合意。其次,双方均无提供合同所约定的建远公司在正式供货日期前20天出具的《PC构件吊装顺序》。远大公司自2021年1月17日起已开始供货,而上述三份进场计划表系2021年3月17日作出,且上述三份进场计划表中对于2021年3月17日前远大公司所供货物是否逾期并无标注。再者,建远公司确认上述三份进场计划表既包括《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项下的供货,也包括《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供货,而此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上述三份进场计划表中对于2021年3月17日之后供货时间的记载,与采购合同中关于建远公司应在远大公司正式供货前20天出具《PC构件吊装顺序》的约定亦不相符,且双方在此后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并无提及该三份进场计划表并约定按该三份进场计划表供货,故仅凭���大公司工作人员在《交通学院1#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交通学院12#楼叠合板及PC外墙板的交货时间》中签名,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在远大公司完成《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的供货后,由远大公司按上述进场计划表继续供货的合意。此外,自远大公司开始供货至远大公司完成《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供货总量时,《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的180天总供货周期尚未届满,且远大公司供货期间还存在图纸须就建远公司重新确认的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远大公司懈怠履行交货义务。据上,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逾期交货并要求远大公司赔偿损失1613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即远大公司应否向建远公司赔偿模具损失767456元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建远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模具损失是因为远大公司货物质量有问题所造成,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模具损失767456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即远大公司应否向建远公司赔偿增加管理费损失50000元的问题。《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远大公司在执行生产计划过程中必须按建远公司要求使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所生产的构件进行扫码报产量,保证扫描及时、准确,不虚扫、漏扫、错扫;如当月查出虚扫、漏扫超过3次,超过3次部分按每起200元进行扣款。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所生产的构件进行扫码,但建远公司对其所查处的虚扫、漏扫情况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赔偿增加管理费损失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建远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21.04元,由上诉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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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